3月24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山东省境内铁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尤其是高速铁路的投入运营,因外部环境造成的铁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铁路运营安全。”省司法厅副厅长朱晓峰说,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必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一部专门的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有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铁路安全长效管控机制,《条例》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内容,规定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在建设安全方面,《条例》明确,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采取立体交叉方式,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油气管线不得跨越设计时速二百公里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以及城际铁路。
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
“调研中发现,高速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压力管道和危化品企业等重大危险源较多;铁路沿线的塑料大棚、塑料薄膜、防尘防晒网等轻飘物和彩钢瓦侵线挂网问题频繁发生。在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立法工作小组有针对性地梳理重点问题,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条例》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公告等,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铁路隧道结构外、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向外五十米的区域,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条例》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不得在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内升放无人机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等需要升放无人机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占其他旅客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保障方面,《条例》提出,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报告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灾害防治和险情灾情等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调整运行区段、开辟绿色通道、增加临时站点等措施,保证及时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