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具体包括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
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一)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承贷主体为自然人)。
(二)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承贷主体为自然人或小微企业)。
(三)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后续发展贷款(承贷主体为小微企业)。
二、贷款利率、额度、期限
(一)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农商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目前年利率执行4.35%,下同),给予退役军人最高20万元、期限3年创业贷款,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二)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农商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最高50万元、期限3年创业贷款,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给予最长2年全额贴息。
(三)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后续发展贷款。对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后续发展需要资金的(注册登记超过3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信用贷款最高150万元、抵押贷款最高500万元,期限最长3年的信贷资金支持,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贷款贴息。
三、注意事项
(一)对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和后续发展的界定期限主要是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日期三年内,具体以受理时间为限。
(二)退役军人如果名下有多家企业,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后续发展贷款。
(三)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的,在三年初创期内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后续发展还可以继续申请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四)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不得重复申请。
四、准入条件
(一)创业扶持对象(退役军人)户籍地或安置地须在张店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并创业
(二)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四)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小微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贷款的注册登记地在张店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且注册登记日期应在受理期限日3年内。
(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必须由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三)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四)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经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完成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推荐给张店农商银行。
(二)农商银行受理。张店农商银行主动对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部门,指派信贷人员受理退役军人贷款申请,并按照贷款规定初步审核退役军人提交的申贷资料。
六、资格申请资料(政策要求)
(一)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
(二)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
(三)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小微企业还须提供: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及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立项批复等文件。
七、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二)身份认定;
(三)贷款调查;
(四)审查审批;
(五)贷款发放;
(六)备案管理:农商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交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七)贷款贴息;
(八)贷后管理。
申请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程序两点差异:
(一)贷款申请方面,退役军人直接向农商银行申请。
(二)身份认定方面,由农商银行收集退役军人申报材料后,将资料送至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查验,经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完成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后,将意见反馈给农商银行。
咨询电话:周 13325235070, 高 18560271059
张店农商银行 明清街支行
明清街与华光路交叉口东北角(淄博市车管所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