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利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省本级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专利)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本级财政支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创造和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
(一)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四)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五)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
(六)涉外知识产权维权。
(七)知识产权维权保险。
(八)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二)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技术引进与转化实施。
(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三)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
(四)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和GF专利受理窗口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九条 专利奖励主要用于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第十条 专利创造主要用于:
(一)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资助。
(二)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
第十一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专利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获得胜诉的和对在重大涉外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企业年度专利维权援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专利维权保险给予60%的保费补贴。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一)支持省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对省重点产业专利导航,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对企业自主开展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择优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二)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吸收转化高价值专利,对引进吸收并成功转化实施、收到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科技人员携核心专利技术在山东落地转化,对通过专利分析评议、可在相关技术领域取得优势地位的,纳入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保险给予60%的保费补贴,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80%的保费补贴。
第十四条 专利奖奖励。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专利)。
(一)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资助。对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申请费、代理费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二)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对企业申请PCT国际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四)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战略新兴产业、省重点产业优先)。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9年(10-12年),1000元/件;满12年(13-15年),1500元/件;满15年(16-20年),2000元/件。
第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创造等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创新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批复预算,每年编制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申报指南。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和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专利奖奖励资金,由各市负责受理、审核,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复审、兑付。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资金由各市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付,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其他知识产权运用资助、专利维权援助资助实行项目管理,由各市或省直单位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实施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