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突出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摘要 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突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突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缠访、闹访、越级访,不得实施下列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

(二)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或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缠访闹访的;

(三)信访过程中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群体访;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对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非法聚集,与其他利益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多次到特定场所表达诉求,坚决依法严惩。

信访人实施上述突出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经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对于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赴省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四、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五、违法信访,违法犯罪信息将永久记录,直接影响子女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信访局


2021年1月4日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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