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养犬规定征求民意 明确多种不文明行为

摘要 日前,济南市政府网发布《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多种不文明养犬行为都有了明确的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学生宿舍内不得饲养犬只,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未及时清理犬粪将面临500元罚款。

日前,济南市政府网发布《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多种不文明养犬行为都有了明确的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学生宿舍内不得饲养犬只,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未及时清理犬粪将面临500元罚款。

《规定》指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规定》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养犬人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对于遗弃所养犬只的或者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公安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根据《规定》,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罚款。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清除;对不予清除的予以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编辑: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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