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信用修复恢复良好信用,近日,诸城市人民法院与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试行)》,旨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长效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推进,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一词逐渐熟悉。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在乘坐飞机、高铁、不动产交易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遭遇种种不便。而如今,在诸城,这些失信被执行人有了修复的机会。
根据该实施办法,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做出信用承诺等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同时,经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因其他案件被纳入失信被行人情形的,撤销其联合惩戒措施。
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信用修复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对于主观上积极履行义务,且客观上不存在逃废债务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可签订信用承诺,并向法院申请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宽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将其名单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