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布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2020年10月22日起,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开发项目涉及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教育设施应当安排在项目首期项目建设,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确定建设时限。办法规定,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程序批准后,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办法中所指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卫生、社区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及停车场和物业管理设施。根据规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中的教育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产权归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所有的,产权单位由区县政府确定;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或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城市规划要求,独立占地建设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给产权单位;其中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应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明确分期项目范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在制定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时,应明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应当制定分期项目开发建设方案。产权归政府所有、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中载明,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位置、规模、产权归属及建设完成时间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已备案的开发建设方案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列入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由相关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全媒体记者 董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