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的《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山东省将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的要求,实行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引导医药企业公平竞争,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近期,山东省已面向全国药品市场遴选了第一批40个药品品种,涵盖心脑血管、消化、呼吸、肿瘤等临床学科,是目前全国省级采购中一次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数量最多的省份。
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开展了三批共112个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均降价超过50%,最大降幅90%以上。山东省在全国率先落实了前两批药品中选结果,显著降低了患者负担,目前正在推进第三批药品中选结果落地工作。
根据《方案》,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将参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品种范围从聚焦群众反映价格高、医疗机构用量大、患者受众面广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开始,逐步扩大范围。生产企业范围包括经药监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国内外所有生产企业。在采购方式方法上,对申报企业按质量、疗效差异和市场认可度等因素划分评审组,对3家及以上申报企业的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和恶性低价竞争。
为确保取得降价格、惠民生、促改革的综合成效,山东省将制定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落实、使用、结算、质量、供应等政策措施,要求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进行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不低于医疗机构报量的50%。
为彻底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货款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山东省将加快药品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省、市分级结算管理,实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30天内完成支付。先行开展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直接结算工作,逐步扩大直接结算品种范围。
为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选用中选产品,山东省确定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按中选价确定支付标准;高于中选价的非中选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此外,为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方案》明确在实现直接结算前,由医保基金按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同时,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医保资金,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可用于相关人员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