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多起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权益,现将其中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该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淄博市张店区某镇某有限公司厂内有处工地食堂,该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罚款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张店某矿泉水经营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对张店某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桶装饮用水进行了监督抽检,桶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经核查上述桶装饮用水是从张店某矿泉水经营部处采购的。经调查,当事人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该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该局将加大抽检力度,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