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市场监管局:开展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工作

摘要 针对目前市场上头盔的销售价格出现一定程度上涨现象,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电动车、头盔、锁具头盔销售单位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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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市场上头盔的销售价格出现一定程度上涨现象,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电动车、头盔、锁具头盔销售单位进行了检查。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各销售单位的在售头盔近期价格变化情况,是否标注厂名、厂址以及执行的产品标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发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头盔销售价格的提醒告诫书》,对全区头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进行了价格提醒告诫。

从检查情况看,目前头盔市场主要存在缺货、无货情况,部分经销商已经没有库存并且进不到货,进货价格也在上涨。部分有货的经营者头盔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程度上涨,涨价幅度在15元到20元每个左右。下一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要求,加强头盔价格和质量管理,保持市场稳定。

关于头盔销售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相关经营者和单位:

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头盔的销售价格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现象。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对全区头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头盔价格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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