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室内液化气瓶不得设在地下室

摘要 近日,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将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区餐饮场所开展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检查,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近日,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中发现一餐饮场所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昨日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布《关于餐饮场所规范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公告》,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一立方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一立方米、不大于四立方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处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日,张店区消防救援大队将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区餐饮场所开展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检查,同时向广大餐饮场所建议:请使用天然气或者电磁炉经营;如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瓶,请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定时清理厨房油烟管道,对厨房操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常识教育,制定厨房内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人为疏忽引发火灾;及时对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相国旗 宫席)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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