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对应佩戴口罩的情形和提倡佩戴口罩的情形,提出科学指导。
《指标》强调,公众应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有发热、干咳、集中(居家)隔离、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等六种情形应佩戴口罩;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人员密集场所等提倡佩戴口罩。全文如下:
应佩戴口罩的情形
1、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2、集中(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的新冠肺炎感染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3、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时;4、在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5、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
提倡佩戴口罩的情形
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公共交通场站;乘坐飞机、火车、公交车、轮船、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人员密集场所
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场所;前往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机构、监狱、看守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来人员。
其他情形
按照行业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行业、岗位和情形;其他无法排除风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