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是一部记录革命历史的教科书,是一本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好教材。4月7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聊城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有了新的遵循。
据了解,6月1日起施行的《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共19条。“办法”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和管理。明确了有关部门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工作,不断提高陈展水平,要深入发掘历史内涵,宣传烈士英雄事迹,弘扬英烈精神。规范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资料的管理和内涵发掘责任。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及对应的法律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土地和建筑物,禁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禁止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规定了对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惩处。因疏于管理,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聊城市现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5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1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近百处。《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的全面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