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1类场所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摘要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淄博将出台《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出11类场所禁放禁售烟花爆竹,违者最高罚款五万元。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淄博将出台《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出11类场所禁放禁售烟花爆竹,违者最高罚款五万元。目前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6日。

《条例》中提到,由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教育、民政、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在上述确定的区域外,《条例》还列明11处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关、学校、医疗、老年休养、辅导、培训、托幼等场所;公园、商场、影剧院、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上述规定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燃放。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处罚。其中,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法燃放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司法局立法科,联系电话(传真):6218869,电子邮箱:zbssfjlfk@zb.shandong.cn。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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