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围绕严格依法、积极主动、充分高效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保障“六大赋能行动”的顺利实施,推动淄博经济高质量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实施意见。
强化执法司法衔接,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
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经常性磋商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对于工作交流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公安、海关、文化和旅游等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开展联合行动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健全信息共享执法互助机制。人民法院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查,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并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同时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引导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妥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形成多元解纷立体保护网络。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彰显行政执法的优势,合理配置社会保护的资源,形成知识产权多种保护模式协同发展的大保护格局。不断加强与公安、海关、文化和旅游、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等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积极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联合淄博市仲裁委、律师协会、专利商标代理机构、高校院所、公证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委托维权、证据公证、行业自律等多元化解决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联系人制度。在市委确定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重点企业基础上,发挥两大部门整体合力,主动加强与全市100家领航企业、200家潜力企业的“一对一”精准对口联系,提供“一企一策”的法律支持。向全市纳税200强企业和30家新业态企业发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络单”,建立“一对一”沟通机制,及时问计问需,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信息交流、诉前调解、法制宣传、纠纷预警等服务。
严格知识产权执法,持续优化科教创新行政服务环境
严厉查处注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强化对驰名商标、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的保护;强化商品生产流通、商标印制等环节监管,重点查处假冒注册商标、违反禁用规定使用商标、违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严重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行政保护效果。
加大专利侵权调处力度。完善内部执法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衔接和协调,实现案件线索快速受理、快速调查、快速处置,不断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效率,缩短办案时间,维护好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不断深化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维权协作调度工作机制;对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依法尽快责令停止侵权,对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的,除依法尽快责令停止侵权外,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查处。
严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以地理标志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涉农产品、特色产品,以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为重点,加强线上线下、区域内外协同执法;加大对地理标志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近似标志,以及伪造、冒用或未按规定印制专用标志等行为,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快速受理和解决企业反映的维权问题;积极为符合维权援助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代付专利代理服务费用,降低企业和个人专利维权成本;支持仲裁机构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仲裁工作,鼓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加强重要展会、交易会期间驻会监管,积极采取展前审查、展中巡查、现场设站等措施,协同相关方快速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索建立企业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有效推动淄博企业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
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不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
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促进和引领创新。充分发挥裁判引导功能,通过正确审理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明晰法律标准,划定行为界限,规范行业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关键核心技术等科技创新成果,有效激励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全面实行审限内提速,及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开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绿色通道,对涉及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强化诉讼程序保障。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对于权利人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积极受理、迅速审查并及时执行,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强诉讼指引,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通过多元化司法手段获取侵权及获利证据;严格适用司法鉴定制度,仅对当事人确有争议、其他方法无法查明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依法建立诉前禁令快速响应机制,对符合诉前禁令法定条件的,及时采取诉前禁令措施,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切实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探索完善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积极探索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准确确定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完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
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对于市场监管和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告知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应及时裁定并予以强制执行。
加强宣传培训力度,为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及时曝光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借助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对涉及本辖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案件、典型案件,在当地报纸、网站等主要媒体上曝光。通过对典型案例点评剖析,展现近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揭露侵犯知识产权手段,曝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培训,做到“谁执法、谁普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进企业”,邀请维权援助专家,为企业答疑解惑,针对企业的需求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和方案;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宣传周、陶博会等重大纪念日、活动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效能
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基础工作。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教育,拥有一批能够熟练掌握并且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专业人才;在组织机构方面,专门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权部门,并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和管理;在管理制度方面,企业应制定《专利管理制度》《专利检索和评估流程》《商标管理制度》《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规定》《论文发表管理规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够系统化、制度化地有效开展。
引导企业通过有效激励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应通过制定《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等一系列激励制度,采取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并重的措施,激发企业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通过招才引智政策,大力引进技术人才,加强与高校、研究所等智力合作,申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有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企业要确立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地位,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战略的决策过程管理,根据行业现状,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细节管理,采用专利网等战略;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信息情报,为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支持;加强知识产权贸易,实现专利技术、注册商标转让收益;加强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积极进行PCT国际专利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构筑相对完善的国际专利群、商标墙;加快人才培养作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采取多种途径加快企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威慑可能出现的模仿者,在产品包装或印刷品上标注商标、专利、版权等标记,表明企业自己的权利;对产品或技术给予了最大范围的专利保护,使模仿者不能采用替代技术或通过减少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绕过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企业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有效保护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其他单位进行技术或贸易合作时订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出现侵权的赔偿额度;通过代理商或销售点等其他途径尽快获知市场上涉嫌侵权的行为,及时取证并及时制止;通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掌握是否存在进出口侵权行为。(郭晓斌 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