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申报范围和条件有,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要严控遴选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大运河沿线、老工业城市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
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届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对本次申报情况进行评审,经审查、公示、核定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