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解答,这个省讲清楚了!

摘要 陕西省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以及常见问题解答来了军转干部移交安置以下是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方面的相关规定。

今天,陕西省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以及常见问题解答来了军转干部移交安置以下是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方面的相关规定。

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安置地点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以下是军转干部移交安置常见问题解答:

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西安市安置: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下同),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的(撤、并、降、改、移部队不受2年限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本人未婚的;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与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西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省直和西安市不予接收安置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直和西安市不予以接收安置: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以《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审批登记表》批准的随军地点为准)不相符的;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地区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对提供进西安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授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西安地区不予接收安置。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可在其他地区接收安置。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照《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第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退役士兵移交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方式。以下就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做以简要介绍: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以下是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军、转业士官)移交安置中,受关注较多的两个问题解答:

安置到事业单位待遇及合同

转业志愿兵(士官)不属于带编安置。按照编制管理和岗位管理要求,安置到事业单位退役士兵,接收单位有空余编制和工勤岗位的,人社部门在批复单位增人计划后,才能上编。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安置后享受与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转业志愿兵安置又下岗政策和补助

现行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主要保障其退役后的第1次安置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下岗,且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仍然存在的,应补发待岗期间的生活补助,补缴待岗期养老、医疗保险后,尽快安排上岗。如原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视作劳动合同终止。其本人有就业意愿的,可由当地政府帮扶就业。

退役军人自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后,其劳动关系、组织关系都已转到所在单位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待遇,对应单位改制关闭破产后,导致部分退役军人下岗失业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通过落实再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来解决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的相关待遇问题。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9年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制定了《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再就业、创业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措施。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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