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家住淄博市张店区的张女士在位于王府井的一家瑜伽养生馆内交了1680元钱办理了一张两年期限的会员卡,在这两年期间内可以不限次数的到馆内进行瑜伽锻炼。2019年1月份该瑜伽馆就关门了,在未征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有的会员资料转让给了位于张店某商场内的另外一家瑜伽馆,会员们可以继续在这家瑜伽馆内健身,张女士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到该店继续锻炼。但是到2019年8月份,位于张店商场内的这家瑜伽馆也关门了,且负责人联系不上。张女士又通过朋友打听到2019年上半年在临淄区某商场内也开了一家和其当时在王府井办卡时相同名字的瑜伽馆,但是张女士到位于临淄商场内的该瑜伽馆询问情况时,店内工作人员称她们店和以前位于张店王府井的店不是一个老板。张女士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张店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张女士的投诉之后,张店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位于王府井店的瑜伽馆和张店某商场内的另外一家瑜伽馆当时的联系方式不是停机就是空号,而位于临淄区的这家瑜伽馆又矢口否认和张店王府井瑜伽馆存在关系,使该投诉一度陷入僵局。但张店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没有气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比发现,张店王府井瑜伽馆和临淄某商场内的瑜伽馆法人为同一人杨某。张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又通过企业数据库查询到该法人杨某的联系方式,与杨某取得了联系,开始杨某不承认这两家店的关系,在张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说出这两家店的注册信息时,杨某不得不承认这两家店都是他的,虽然承认了两家的店的关系,但是其还是不想承担责任,称王府井店关门时已经将会员转移到了张店商场内另一家瑜伽馆,现在消费者应该找这家瑜伽馆维权。张店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为杨某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条例》的相关条款,反复调解做工作,最终杨某同意为杨女士退款900元。杨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者未履行约定义务而引起纠纷的会员卡消费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
(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本案中是经营者的原因导致会员卡不能使用,并且在将店内会员转让给另外一家店时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况且转让后的另外一家店也已关门。所以消费者在办卡时的经营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为消费者退还剩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