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9时许,高青县花沟镇某村村民张某(女)骑电动三轮车欲强行穿过劝返点时,被劝返点工作人员徐某劝阻。张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骑车加速前行,并将徐某拖拽倒地。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警方郑重提示:
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于拒不配合,寻衅滋事,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高文真)
编辑:何海丽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