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工作(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明确要求。
《决议》要求:一是深刻理解《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2020年2月13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集中体现,是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专门立法,为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传达贯彻《决定》条文,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普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决定》内容,开展公益宣传。三是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四是加强对贯彻落实《决定》的监督。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职,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五是强化对《决定》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立足职能,躬身入局,扛起责任,靠前指挥,层层压实责任,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治工作局面,确保《决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巨荣俊 毕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