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发布。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分配。
《细则》指出,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
《细则》明确,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分配。其中,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地(指人才公寓所在区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政府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分配。
分配程序依次为登记、初审、复审、公示、选房、签约。其中,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人才公寓申请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此外,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等情形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公寓保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