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宪法法律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实行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系统性制度创新,丰富人大代表履职形式和内容,推动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转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内容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依法按规提出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差额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纳入代表票决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和国有企业市场化承接政府确定的,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项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当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代表票决制工作全过程。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党委研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票决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确保代表票决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渠道,把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到代表票决制各阶段、各环节。
(三)坚持依法按规。依法按规开展代表票决制工作,到位不越位,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切实可行,确保代表票决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聚焦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初定候选项目要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讲求实际效果。提请票决的候选项目必须有明确可靠的政策、资金、土地等保障,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四、方法步骤
代表票决制分三个阶段、六个环节。
(一)项目征集初定
1、项目征集
(1)在时间安排上,应当在每年的9月至11月份,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分别征集候选项目建议。
(2)人大常委会要依托“双联”工作平台等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以正式函件形式向本级政府提出候选项目建议。
(3)政府通过自身条块渠道征集候选项目建议的同时,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公告,明确征集候选项目的类型、投资额度等条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
2、项目初定
(1)候选项目初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同级人大常委会以正式函件形式提出的和自身征集到的候选项目建议进行整理、筛选和论证,按照急需先立、成熟先立、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初选。候选项目初选应当注重项目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对于配合上级政府组织建设、由本级政府实施续建以及配套主体项目辅助建设等项目,一般不列入初选候选项目。
(2)候选项目初定。候选项目初选完成后,政府要通过一定形式,进一步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初选候选项目进行再次论证,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形,可以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举行听证。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等程序形成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候选项目建议数额应当多于候选项目数额的20%。人大常委会应当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人民群众需求的迫切性等方面进行审议,并对相应财政预算进行审查,一并提出意见建议。政府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候选项目建议方案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候选项目草案,按程序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作为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的候选项目。
(二)项目审议票决
1、项目审议
(1)候选项目提请。候选项目由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政府应当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相关要求及责任单位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书面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2)候选项目审议。大会应当安排必要时间,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审议。分组审议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提交票决的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增加或者削减投资额度、变更项目具体内容、调整建设完成时限等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大会主席团应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由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答复和说明。
2、项目票决
(1)票决程序。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票决办法,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及公布方式等。经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全体会议上由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当超过全体人大代表的半数,从高到低按照预定数额确定;如出现得票排序并列不能确定时,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最后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开。
(2)差额比例。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三)项目实施监督评估
1、项目监督
(1)项目实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一个月内,政府应当根据票决结果进行项目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实施计划,形成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书,书面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要精心组织项目实施,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的监督活动,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答复。项目进展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通报。
政府在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当及时通过议案的形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调整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时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2)项目监督。人大常委会要将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实行依法、多元、联动、跟踪、公开“五位一体”监督工作新机制,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视察、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开展监督,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作用,成立由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组成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2、项目评估
(1)评估方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结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满意度测评的参考。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政府本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政府应当报告上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对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作出说明,同时提出下一步全面完成项目的计划,并由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执行不力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对已完成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回头看”等活动,确保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2)结果运用。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并报同级党委,纳入年度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代表票决制全过程,具体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代表票决制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做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初定、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区县、镇人大实行代表票决制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对代表票决制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实行代表票决制的重大意义、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宣传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依照本办法施行,或者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