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火警,淄博市张店区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摘要 11月16日凌晨1时20分,淄博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张店区共青团路与东二路附近有一火锅店着火,且有人员被困,情况十分危急,报警人员打了4遍报警电话催促到场,指挥中心立即调度辖区内潘南路消防中队...

11月16日凌晨1时20分,淄博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张店区共青团路与东二路附近有一火锅店着火,且有人员被困,情况十分危急,报警人员打了4遍报警电话催促到场,指挥中心立即调度辖区内潘南路消防中队一个灭火编队共2车8人火速前往现场处置。

当消防员赶到火锅店时,并未发现有任何着火的痕迹,在对火锅店进行全面检查后,确定没有火情,询问火锅店老板,原来事情的起因是报警人晋某与火锅店老板发生纠纷争执,于是晋某便打119报警,谎称有火灾发生,以此来干扰火锅店的正常营业,消防人员确定这是一起假警后,这才离开了现场。

次日,消防人员将晋某谎报火警违法行为,移送给公安机关。晋某谎报火情,严重干扰消防部门日常执勤备战,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度浪费,影响十分恶劣。当公安人员找到他的时候,晋某才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为时已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晋某7日治安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对其恶意报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容辩解。从道德上来说,我们都知道消防救援作为一种极为宝贵的公众安全资源,一旦随意占用或者不良恶搞,将影响火警电话正常发挥作用,还有可能耽误真正需要使用这一资源的人。消防部门的灭火及救援任务重于泰山,人员、车辆、器材装备资源有限,如因假警和骚扰电话而影响正常的灭火和社会救援工作,后果不堪设想。虚报假警不仅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不文明行为,也触犯了法律,公安机关对此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此外,保护火警电话等公共资源,既是维护公共安全,也是保护自己。

同时,96119,这个电话是消防救援部门专门开设的面向市民的火灾隐患举报电话,消防救援部门接到市民的投诉举报后会针对其内容进行认真细致查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与报虚假火警一样,对恶意、虚假投诉举报的,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样会追究谎报者的法律责任。

消防部门提示,正确报119火警方式:

1.要记清火警电话—“119”。

2.电话接通以后,要准确报出失火的地址(路名、弄堂名、门牌号)、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有没有人被困、有没有发生爆炸或毒气泄漏以及着火的范围等。在说不清楚具体地址时,要说出地理位置、周围明显建筑物或道路标志。

3.将自己的姓名、电话或手机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注意听清接警中心提出的问题,以便正确回答。

4.打完电话后,立即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迅速赶到火灾现场。

5.如果火情发生了新的变化,要立即告知消防队,以便他们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宫席)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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