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淄博市教育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中小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取得许可,严禁售卖高盐、高糖、高脂和“三无”食品。
实施范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幼儿园。含全市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突出中小学校食堂在解决学生集中就餐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自2019年起,新建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现有学校应创造条件改扩建食堂;不具备食堂配建条件的,应通过集体配餐方式解决。2020年底前,基本解决有需求的中小学生集中用餐问题。中小学校新建或者改扩建食堂,应告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要求,从食堂设计、规划、布局、流程、硬件配备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学校落实到位,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和规范。严格中小学校食堂许可审查。要督促各中小学校食堂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要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内中小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及经营模式,防止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各中小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取得许可,严禁售卖高盐、高糖、高脂和“三无”食品。
中小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食堂的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