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求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显著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意见自9月1日起执行。
一、推动提升安置质量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全部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安排到国有企业的,除中央驻鲁企业外,安排到省属和设区的市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科学编制安置计划。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数量及分布情况,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报年度接收计划,经审核后按计划落实。
各地要根据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数量,按照不低于一人一岗的比例,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岗位。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
(三)加强安置计划统筹。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由上级统筹安排的人员,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门凭退役证件、落户介绍信予以落户。
二、改革接收安置办法
(一)放宽易地安置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凭退役证件、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二)规范易地安置审批。集中移交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直接移交安置地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跨省、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三)允许选择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规定执行。
(四)坚持严格规范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选岗又不选择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三、依法保障权益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依法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三)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规定为其接续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四)坚持阳光安置办法。坚持以“四公开一监督”(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安置办法,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在确保公平公正前提下,探索“直通车”“双向选择”等选岗办法,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注: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