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公布7月份五例典型案例

摘要 今年7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73起,涉及食品超期、医疗器械不合格、商标侵权、广告违法、价格违法、无照经营等多个领域,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为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社会群...

今年7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73起,涉及食品超期、医疗器械不合格、商标侵权、广告违法、价格违法、无照经营等多个领域,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为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社会群众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警示违法分子法律红线不可碰,现将其中五类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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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淘宝网店销售马来西亚榴莲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网购物平台设立公司网店从事果品销售经营,发布网页信息,宣传推广马来西亚榴莲产品,含有“本店销售的是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马来西亚原产地直供,整粒猫山王榴莲,顶级榴莲”等内容。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布的“马来西亚原产地直供”等宣传用语真实合法,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证实,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网页信息中使用“顶级榴莲”等绝对化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项广告的规定,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 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以下广告语要慎用:顶级、最高级、第一、绝无仅有、万能、极品、驰名+商标、最低、最佳、顶尖、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中国+名牌、最新、最先进等词语。

某淘宝网店销售大樱桃产品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设立公司网店从事果品销售经营,发布网页信息,宣传推广大樱桃产品,含有“绿色食品”等宣传用语,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用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该等词语在实务中常常被判为虚假广告,商家在宣传时若没有取得相关认证,切勿夸大宣传。

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经营的食品13种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每一个食品经营业户必须履行食品经营应尽职责,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一名有良心、有素质的经营者。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请勿忘查看保质期,若发现过期食品,请及时投诉举报。

某商店销售标注虚假安全使用期限商品案

当事人从事益母草千金本草护垫产品经营,为将即将到期商品售出,当事人购进涂抹药水和喷码器,对产品包装上的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喷码进行了涂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虚假标注安全使用期限的商品的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认真仔细核对商品标签中的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不去购买有重影、打码不清、有涂改嫌疑或印刷粗糙的商品。

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标识混淆的白酒案

当事人从汾阳市晓俊酒类销售部购进商品名为小兰花酒进行销售,该白酒的外观标识图案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汾酒”三维标志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同时该白酒的瓶型、色彩及外观标识图案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汾酒青花30”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仿,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中国有着悠久的酒文化,白酒文化丰富多彩,白酒种类数不胜数,为提高销量,很多厂家使尽浑身解数,其中有一招就是傍名牌—卖山寨酒。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大牌名酒切勿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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