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午,记者自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自8月1日起,政府出资设立初期规模50亿元的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专项用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
会中发布的《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提出,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据悉,省政府与农行、建行、邮储银行3家银行签订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服务合作协议。在创业初期,商业银行提供退役军人创业贷款,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在后续发展阶段,商业银行提供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最高15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3年;抵押贷款最高500万元,最长期限3年。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廖发银在会中介绍说,对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帮扶对象,针对其困难类型分类施救。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偿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大,按照5000元(含)—2万元的救助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80%的标准,实施专项救助,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再给予5000元—3万元的一次性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