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以及《省总林长、省级林长名单》《省林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省总林长、省级林长名单
一、省总林长
总林长:刘家义(省委书记)
龚正(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总林长:杨东奇(省委副书记)
王书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于国安(副省长)
二、省级林长
龚正同志兼任泰山区域省级林长;
杨东奇同志兼任蒙山区域省级林长;
王书坚同志兼任崂山区域省级林长;
于国安同志兼任昆嵛山区域省级林长。
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推进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全面建立林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新机制。
(一)分级设立林长。全省设立总林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为副总林长。在泰山、蒙山、崂山、昆嵛山等重要生态区域设立省级林长,由省级领导担任,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兼任省级林长,明确一个部门(单位)为联系单位。所涉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相应林长。
省、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制办公室。省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及林长制办公室可参照省级组织形式设置。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省、市、县(市、区)分别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省林长制责任单位为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林长制责任单位分别明确1名负责同志为成员,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市、县(市、区)林长制责任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省、市、县(市、区)分别建立林长制协作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总林长、副总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工作职责。省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省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省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省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内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级林长的具体职责由各地自行明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1.把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划定保护区域,落实保护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任务需要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勘界定标工作,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林地、湿地,清理整治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3.落实森林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湿地生态、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等补偿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4.加大森林灾害防治力度,建立森林防火热点监控和虫情光谱监控平台,健全森林防灾减灾体系。组建专业扑灭火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加强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建设。森林防火任务较重的市,要积极配备直升机,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参与)
(二)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
1.科学编制森林、湿地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2.在沿路、沿岸建设完善防风固沙、防水土流失、防汽车尾气、防海雾、防噪音等“五防”生态林带,实现林木田成网、路成行、岸成荫,实现乡村绿化、美化。(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3.扎实推进荒山荒滩绿化,开展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采煤塌陷地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参与)
(三)推进生态资源合理利用。
1.加快建立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2.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强化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3.推进林业产业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展林果、种苗花卉、森林旅游康养等特色产业,实现森林等生态资源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
(四)强化生态资源科学管理。
1.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大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湿地和古树名木都有林长或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推广实行“民间林长”等有效做法,建立奖励等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形成有效社会监督体系。(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全省森林、湿地资源“一张图”“一套数”的动态监测体系,提高监测时效性和数据准确性。(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与)
(五)严格执法监督。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森林、湿地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确保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实施森林、湿地管理保护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行为。(省司法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4.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切实落实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省审计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市党委、政府牵头,省林长制责任单位参与)
(二)健全工作机制。把林长制作为自然资源督察重点事项,督促地方落实责任。建立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林长制责任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追究责任。(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林长制责任单位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森林、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办法,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加强森林、湿地保护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林长制责任单位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附:省林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省林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湿地保护发展重点项目等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校园绿化,对学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以及国土绿化、森林防火、森林保护等宣传教育。
省科技厅负责支持开展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发展保护的科学研究与应用推广。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和依法打击涉及破坏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涉及森林、湿地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省级所需经费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省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森林、湿地的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国土绿化以及森林、湿地等资源保护监管、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协调推进退耕还林还果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加强园林绿化和绿地管理保护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交通路域范围内绿化工作,加强通往或穿越林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省水利厅负责做好河流、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化工作,配合做好造林绿化和林业生产用水调度。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完善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和相关设施,加强生态旅游公益宣传,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
省应急厅负责森林、草原扑灭火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重大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制定林产品相关生产标准。
省大数据局负责支持开展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的信息化建设。
省能源局负责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为森林防火等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