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高青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赵某,收缴汽油11.38吨,涉案价值5万余元,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7月1日,高青县公安局常家派出所接到县市场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移交线索,在常家镇某丁字路口东50米一停车场内,发现一部加注汽油的加油设备。随后派出所联合县局经侦大队、治安大队,对现场进行摸排检查,发现一埋于停车场地下的储存油罐,经检验为92号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当场查获嫌疑人赵某,收缴汽油11.38吨。
经询问,赵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赵某称,自己从某石化公司买进12吨汽油,将汽油埋于地下的储存油罐内,并安装了一套加油设备。为了省钱,已多次为自己的车辆加注汽油。本想储存汽油对外销售,但还未开始销售,就被县市场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随后被高青警方查获。
经查,赵某未对油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停车场位于主干道旁,停车场内停有数十辆大型货车,夏季天气炎热,很容易引发爆炸等安全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民警现已将汽油全部抽出。赵某深深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之后,悔恨不已。
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7月5日,赵某被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非法存储、买卖汽油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更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不顾及生命财产安全,贪图蝇头小利,发生危险,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可能是宝贵的生命。市民朋友应到正规加油站进行购买汽油,切勿通过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私人存储点进行购买。一旦发现有人违法存储、买卖危险物品时,请及时报警。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查处打击此类违法活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张超 高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