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遭殴,故意伤害罪亟须调整入罪门槛

摘要 随着“女孩深夜遭暴力伤害”视频的广泛传播,其中令人发指的疯狂施暴画面激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公愤。进一步细读警方公布的受害者伤情信息——“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对于该事件的事后会让人产生某种...

随着“女孩深夜遭暴力伤害”视频的广泛传播,其中令人发指的疯狂施暴画面激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公愤。进一步细读警方公布的受害者伤情信息——“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对于该事件的事后会让人产生某种不安。因为如果“脸部软组织挫伤”伤情属实,那么按照现行法律,施暴男子恐怕很难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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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依据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入罪门槛实际上是,受害者至少必须达到“轻伤”的受伤程度;而“脸部软组织挫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仅属于“轻微伤”,尚构不成“轻伤”。这也就是说,尽管在上述暴力事件中,暴徒的施暴画面极其凶残、猖狂,仍很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当然,即便不够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鉴于视频画面中施暴男子还存在“欲脱女子短裙、扯开胸部衣服”等行为,施暴者仍可以通过其他罪名被追究刑责,如“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

但尽管如此,这一以暴力伤害为显著特征的违法行为,却可能仅因受害者达不到“轻伤”标准,而无法“名正言顺”地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事实上,按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许多在普通民众看来十分严重恶劣的人体伤害,实际上都可能不算“轻伤”,如以“面部”伤害为例,除了“脸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同样也都属于“轻微伤”,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这也就是说,人体伤害认定以及相应的“入刑”标准上,现行法规实际上都存在某种“门槛偏高”的问题,不仅“轻伤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偏高,而且“轻伤”的认定标准本身,同样也有偏高之嫌。

有鉴于此,要想充分严惩各种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儆效尤,有效减少类似“女孩深夜遭暴打”之类暴戾事件的发生,除了对个案的关注,恐怕也要考虑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制度设计,改变其“入罪门槛偏高”状况,如或者将“轻微伤”也纳入犯罪范畴,或者降低“轻伤”的认定标准。正所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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