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山东一名男子竟然持刀袭警。近日,烟台福山法院就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张某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又暴力袭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8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摩托车在上班路上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交警孙某到达事故现场后,让张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张某表示自己没有证件并因上个月交警依法扣押自己一辆摩托车的事情耿耿于怀,拒不配合交警执法。
张某担心扣押摩托车的事件再次重演,于是推着摩托车想要离开肇事处,交警孙某立即将钥匙拔出,站在摩托车前进行阻拦,同时呼叫同事增援。张某见状想赶快逃走,遂推摩托车将孙某撞倒在地。
这时另外两名交警赶到现场,张某从摩托车后座上掏出水果刀将孙某捅伤后一直持刀反抗,并在抓捕过程中导致交警林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林某身体损伤属轻微伤范畴。
福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自身安全有保障,行车走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时,市民应当服从民警的指示,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国家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采取“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