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发布了对中铝山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18]第(110)号)。
据悉,淄博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于2018年10月8日对中铝山东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0月4日中铝山东有限公司热电厂中铝热电6-7号氮氧化物日均值为84.7mg/m ³,标准是50 mg/m ³,超标0.69倍。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淄博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于2019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告字[2018]第(110)号)告知中铝山东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中铝山东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
经过陈述申辩,淄博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认为中铝山东有限公司所提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所提申辩要求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中铝山东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