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依法对王乐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对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全部予以认定,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其余3名骨干成员魏建华、孙斌、张志强,根据其各自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全部当庭服判,表示不提起上诉。
非法经营高利贷
利息为万元每日400元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乐注册成立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从事通讯设备、水泵等各项业务。自2017年5月起,王乐等人开始以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为主要地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高利贷”业务。
通过手机微信发放广告和熟人介绍,公司的业务很快就有了起色。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人会主动找到公司或电话联系他们;也有经人介绍到公司要求借钱的人,他们一般每笔会给介绍人近千元的高额介绍费。但每个借贷人在拿到借款之前,都必须先把一周利息提前扣下,同时“约定”利息为万元每日400元,并强制被害人以逾期不还每日10%“滞纳金”的名目写下明显不利的借条。
“工作”中由王乐具体负责放贷经营、财物及组织管理,魏建华、孙斌作为催收员、放贷员,张志强作为一般工作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王乐为首要分子,魏建华、孙斌、张志强等人有组织参与高利放贷行为的集团。
暴力讨债逼债
拘禁殴打散发裸照
因为没有及时还款,竟然在被害人蒋海洋家门外楼道墙壁上用红色油漆喷写“蒋海洋还钱”的字样!这个只有在港台片里经常出现的镜头,去年3月出现在居民楼中。
原来,2018年1月15日,石亮向王乐借高利贷5000元,由被害人蒋海洋作为担保人约定利息为每日200元,并以逾期不还每日10%“滞纳金”的名目让石亮写下明显不利于石亮的借条,后石亮下落不明。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乐安排魏建华前往蒋海洋家中索要本金、高额利息、“滞纳金”共计48300元。于是魏建华采用赖在蒋海洋家中不走的方式索债,并派人将自喷漆送至蒋海洋家中,威胁他说:“以后再来要钱就不是那么简单。”至晚上20时许,蒋海洋报警后民警出警到现场,魏建华遂拿走5000元本金离开。2018年3月11日,由于魏建华继续向蒋海洋索要高额利息以及“滞纳金”未果,接着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除了蒋海洋这名被害人外,自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以来,王新华、高娟、徐传达、岳增强等多名被害人,也先后向被告人王乐借高利贷1万至5万不等。由于这些被害人到期无力还款或失去联系,被告人王乐先后有组织多次采用拘禁、随意殴打等暴力手段和散发裸照威胁、喷油漆、言语威胁、滋扰、持续跟踪等多种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逼债。
以王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以投资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进行暴力讨债的犯罪行为,不仅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由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建良承办并出庭支持公诉,区人民法院院长韩强担任审判长。该案不仅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博山区首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案件,也是该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检察官释法:
借款万元,一年利息超过3600元不受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不仅普遍存在,而且还有不断发展的趋势。由于民间贷款的门槛普遍偏低,多数人往往都会选择民间贷款,但是它的背后却是高额的利息,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款风险是非常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1万元的话,一年最高利息为2400元,法律是予以支持和保护的;如果利息在2400——3600元,法律既不支持也不保护,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利息超过3600元的,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近年来,因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暴力讨债事件时有发生,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高利贷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办理借贷业务一定要到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所谓的“各类无抵押贷款”广告;要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遇到“霸王条款”,比如到手现金“打折”、高额利息、利滚利等条款,要坚决拒绝;在与贷款公司打交道时,要收集相关证据信息,一旦受到言语或人身威胁,要及时报警求助。(文中被告人、被害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