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5月1日起实施,其中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大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房波介绍,2010年以来,我省先后8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险种。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以上降至目前的18%,在全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阶段性降至1%,处于全国最低水平;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平均费率由1%左右阶段性降至0.59%。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省再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并作出长期制度性安排,不设条件、不限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得到实惠。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费,与费率和缴费基数两个参数有关。《实施方案》坚持两手抓、两端发力,除直接调低单位费率外,也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变化体现在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上。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最低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300%。过去是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据介绍,这种做法既能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又能够减轻其缴费负担,相关企业也将因此而降低缴费成本,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将更加明显。
同时,完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权更大,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据测算,2019年我省将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171亿元左右,其中减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86亿元,减轻企业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85亿元。今后,随着工资水平提高,降费率的减负成效将更加明显。
《实施方案》提出,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险种的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实施方案》强调,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否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答案是“不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房波明确表示,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不挂钩,单位缴费比例高低与养老金计发水平没有直接关系,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上调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省财政厅副厅长孙庆国表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虽然短期内会导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长期看有利于促进更多人员参保缴费。同时,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较多,截至2018年底,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300多亿元,完全有能力保障降费后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关于降费后如何缓解基金收支矛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问题,孙庆国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研究制定省级统收统支办法,建立完善收支考核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合理均衡各市基金负担。持续推进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明确划转范围、运作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收益收缴办法等。同时,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作者:张春晓
来源:大众日报·山东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