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技师学院的教师孙某,为了让儿子通过事业单位考试,不惜花8万元购买作弊器材和答案,并组织其他两人作弊。近日,菏泽中院二审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为让儿子通过事业单位考试花8万元买答案
孙某是菏泽技师学院的一名教师。在2017年3月19日举行的山东省菏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笔试中,为让其子小孙顺利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初级岗位公开招聘”(教育类)笔试,他花费8万元从栗某光(已判决)处,购买了考试作弊器材和笔试答案。
栗某光联系菏泽市牡丹区第二十一中学的教师姚某国,操作考试作弊之事。姚某国与赵某(已判决)联系,购买作弊器材,同时通过他人介绍,从“李哥”处购买考试答案,约定考试时通过QQ传送答案。
在考试前,姚某国通过栗某光,将作弊器材提供给参与作弊的考生。
考试当天,姚某国接到“李哥”的考试答案后发送给赵某,赵某通过发射器将答案发到考生的作弊器材上,帮助考生汪某、孔某、小孙、刘某、袁某作弊。
其中,孙某参与组织小孙、刘某、袁某作弊。
2017年11月12日,姚某国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投案自首。
2019年1月24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姚某国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自认无社会危害性实际已践踏国家法律
在一审中,牡丹区法院认为,孙某的目的是为其子顺利通过考试,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但不足以认定从犯。
一审宣判后,孙某以“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等理由,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组织其子等三人在考试中作弊,应对三人的考试作弊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实施组织该三人作弊中,孙某并非次要、辅助作用,原审判决未认定其属从犯,并无不当。
孙某为儿子的前途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已践踏了国家法律,玷污了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社会影响很坏。故菏泽中院对孙某“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19年3月27日,菏泽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姚某国、孙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并对上诉人孙某宣告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