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启动

摘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启动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需具备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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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启动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需具备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等条件。

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产业函〔201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通过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要严格审查遴选,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

(二)请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及电话:

周  岚  010-68209901 

王千里  010-68205275

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邮编: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9年4月1日

温馨提示

查阅“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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