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炒作童星、“消费”未成年人,有违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也容易助长“尽早出道、尽快成名、尽量变现”等急功近利的心态,传递的价值导向值得警惕。
身处互联网时代,纷繁多样的节目内容为青少年成长构建了一个特别的信息环境。对于内容生产者和传播者而言,必须更加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
不管是作为家长还是观众,当你看到小朋友浓妆艳抹、扮作成年人模样,在节目中“成熟地”表演,甚至大谈婚恋、金钱、时尚品牌等话题时,肯定会感到惊讶甚至不适。然而,为了吸引眼球、制造流量,一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却瞄准未成年人,大肆包装童星、炒作明星子女,甚至进行低俗调侃、成人化表演、曝光隐私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前不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监管和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涵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线上线下标准统一。新规明确了16条未成年人节目禁止的内容,并对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广告播出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等细节条款。这一规定将于4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现实中,个人隐私的曝光、人格尊严受损或者参与不适宜的节目环节,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由于炒作明星子女能带来流量和关注度,预期收益更高,一些明星的子女也成为被消费的对象。过度炒作童星、“消费”未成年人,有违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也容易助长“尽早出道、尽快成名、尽量变现”等急功近利的心态,传递的价值导向值得警惕。凡此种种,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视听行业蓬勃发展,为受众提供了大量精神食粮。与此同时,一些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类节目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参与者,拥有庞大的目标受众群体,加之一些社交媒体平台的用户群体偏向低龄化,让一些人看到了“市场”。有调查数据显示,当前19岁以下人群每天收看网络视频节目占比达30.2%。在利益驱动下,娱乐文化工业流水线开足马力,各类童星培训学校、经纪公司、演艺公司、节目平台之间“配合默契”,源源不断“制造”童星。一些节目逐渐偏离了行业规则,甚至不惜迎合低级趣味而突破底线。
从媒介伦理的视角出发,诸如儿童接触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内容、儿童与电视节目中的暴力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全球范围,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媒介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此而言,作为我国第一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节目的法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在承续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以及此前相关节目规定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目内容的导向。相关规定的落实,必将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节目呈现出的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也会对未来视听行业乃至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得到全方位保护。身处互联网时代,纷繁多样的节目内容为青少年成长构建了一个特别的信息环境,不容小视。对于内容生产者和传播者而言,必须更加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要加强创新,多出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成长规律的好节目,播撒积极向上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