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遏制火灾隐患。同时,杜绝发生通过恶意举报投诉来解决利益纠纷,而占用大量人力、物力,浪费警力和应急救援资源等现象,3月10日,淄博消防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举报方式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承办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主要内容
消防部门依法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内容主要有: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二、举报投诉的受理要求
为切实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核查程序,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迅速、高效的为市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同时,杜绝因受理超出消防职权范围的举报投诉而造成占用大量人力、物力,浪费警力和应急救援资源现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需由举报人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并明确的描述清楚被举报违法单位的单位名称、具体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时间以及火灾隐患的具体部位。对以上举报内容要素描述不清晰的视为虚假举报,不予受理。
三、恶意虚假投诉举报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不属实的恶意、虚假投诉举报,而造成占用大量人力、物力,浪费警力和应急救援资源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淄博市消防支队张店区大队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