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男子持刀捅人获刑6年半,起因只是一点小事

摘要 陈某因将三轮车放置在繁华商业街马华(化名)的摊位前,影响了马华正常经营,平日关系还算不错的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后陈某持刀返回,一刀捅向马华的右侧腰部后逃跑,致对方肾脏破裂切除。此案经济南...

陈某因将三轮车放置在繁华商业街马华(化名)的摊位前,影响了马华正常经营,平日关系还算不错的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后陈某持刀返回,一刀捅向马华的右侧腰部后逃跑,致对方肾脏破裂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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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时年20岁、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陈某在济南市历下区芙蓉街南口,因琐事与原告马华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其间被告陈某持刀将原告马华右腰背部捅伤,致使原告马华右侧肾脏破裂,后被告陈某逃离现场。时年23岁的原告马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肾裂伤,并被收治入院。医院为马华行“右腰背部刀刺伤探查+右肾切除术”。马华因在医院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近3万元。经有关司法部门鉴定,原告马华右侧肾脏破裂,已行手术切除,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卷资料显示,2015年11月10日22时许,原告马华在泉城路芙蓉街南摆摊,因陈某将三轮车挡在马华的摊位前,二人发生争执,陈某掀翻马华的摊位,马华将陈某摁在地上,两人厮打在一起。现场的人将二人拉开后,陈某返回其店中,拿出一把刀走到马华面前捅向其右侧腰部,马华当即倒地。陈某回到店中将刀放置在柜台上并从芙蓉街南口往西方向逃跑。据相关证人证言,其二人平时关系还不错,经常在一起吃饭,陈某生病时,马华曾去护理过。

本案刑事部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亦未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激情犯罪,被害人先动手具有过错,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日关系较好,本案系因被告人先掀翻了被害人摊位激化矛盾而引发被害人动手,被告人在双方厮扯被分开后,持刀再次返回,并将被害人捅伤至重伤二级,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持刀伤人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主观恶性大。

此案民事部分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前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实原、被告在发生纠纷后,被告陈某持刀将原告马华右腰背部捅伤,致使原告牛达队右侧肾脏破裂,故原告马华有权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对司法鉴定机构先后两次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先后作出一审刑事、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马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7万余元。日前,以上两份一审判决均已生效。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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