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上官伟科雇佣被告人上官伟钊、上官贵宝、上官明川等人发送以“扣银行卡年费”为内容的“95599”“10086”诈骗短信。
在被害人拨打信息内的预留电话时,上官伟科指使上官伟钊等三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其冒充公安人员,指示被害人到ATM机进行操作,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到被告人上官再旺取款团伙持有的银行卡内,上官伟科再安排以上官再旺为首的团伙取现,发送涉案诈骗信息多达1063718条,接打电话4817次,诈骗资金共计359600元。
同期,另有分别以被告人吴伦俊,以被告人张雷雷、杜芦沙,以被告人葛林通为首的诈骗团伙等共计12个,各团伙有交叉、有分工,通过拨打电话,以发放危房补贴、购房补贴、车补等为诱饵,或者利用“伪基站”发送银行诈骗信息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资金70余万元。
山东省临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伟科、上官伟钊、上官明川、上官贵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接打电话实施诈骗,指使他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骗取钱款;被告人吴伦俊指使他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含有木马程序链接的诈骗信息,骗取钱款;被告人张雷雷、杜芦沙、葛林通、李晶晶、刘延彬、李红卫、谭咏、苏清建、上官德元利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被告人上官秩锦、刘添得、王侨连、汤炳鑫、张阿松、汤宝勇、上官金海、上官德生、上官木兴、上官金池、上官灿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接打电话实施诈骗;被告人上官再旺、郭治盛、张日辉、黄丽姑、吴昭荣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并为其取现,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形,以诈骗罪分别判被告人上官伟科等13名被告人13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上官伟科等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