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1月22日报道,日前,33岁的湖南益阳男子刘某来到长沙岳麓区法院,起诉他的同居女友隋某,要求女友返还他所支付的彩礼钱等。
在刘某的讲述中,女友隋某是山东人,2017年底关于回家过年的分歧让他与女友关系降至冰点。“她不愿意随我回沅江过年,我只好一人回家过年,双方此后便开始分居。”刘某称,然而2018年4月,当他回长沙后却发现隋某把家中东西搬空,本人已回山东,之后便失联了。
2015年年底,刘某与隋某在长沙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取得联系后相识,数天后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同居在隋某位于岳麓区的住处。
2016年4月,刘某购买了两枚钻石戒指,双方随后开始筹备结婚事宜。
2016年12月30日,在隋某的要求下,刘某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努力赚钱、买房、买车后再领结婚证。保证书中,刘某还认可其母亲给付的10万元彩礼已经用完,并对款项用途予以列举。
2017年2月2日,双方回刘某益阳老家举办了婚礼,刘某家人承担了隋某家人往来交通费,按习俗给了隋某“改口费”和金器。然而之后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隋某的母亲也来长沙与隋某同住以后,刘某与隋某的交往逐步减少,双方同居关系于2018年春节前后已实际解除。
有意思的是,在同居关系实际解除半年前,2017年5月24日,刘某与隋某因琐事发生冲突。隋某随即报警,经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出警民警现场调解,双方签订《现场调解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刘某与隋某经过协商,双方坚持决定从2017年5月24日起脱离恋爱关系,当事人双方从今以后不再用电话、微信骚扰任何一方,同时刘某不得再到隋某的家进行各种行为出现,如有一方违反,并追究其相关个人法律责任,还对财产进行了划分。
对于刘某的诉求,最终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隋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并举办婚礼,均系双方合意所为,刘某与隋某同居和举办婚礼期间,刘某及其亲友为隋某购买及赠送的首饰以及“改口费”“路费”“红包”等支出,属于双方之间的礼节性赠与,对于刘某要求隋某返还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