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社厅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价格表部分内容的通知》文件规定,为保证淄博市按病种收费政策与省局相衔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将按病种收费,110个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10个,其中,西医病种104个,中医优势病种6个。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病种收费标准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各医疗机构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按照淄博市病种分值付费办法重新确定各病种分值,纳入全市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对未纳入病种分值付费办法的病种,按原结算办法执行。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国产最高价相应费用折算分值后按规定结算。
对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的,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据实收取,不得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