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即日起,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查获重大案件的,将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通告中具体规定为: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邮寄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举报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经营非法、假冒伪劣产品或者A级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根据举报,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半成品或原材料的,视数量多少,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根据举报,收缴非法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以上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根据举报,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据了解,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前,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举报方式:
淄博市公安局
邮政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邮编:255000。
电话:110, 0533--2189236(白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