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学生欺凌、暴力等行为的防范和处置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对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措施。近年来发生的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条例》规定了以下防范和处置措施,一是在学校安全教育中增加防范欺凌、暴力等专题教育内容;二是要求学校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不良或违法行为;三是学校发现欺凌、暴力行为或校园性侵犯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学生,并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报案;四是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此类事件时,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并听取双方意见诉求;五是明确了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的相应处罚。
《条例》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列举了禁止性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的变化,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是学校方面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学校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山东省现有的有关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也尚未形成体系,法律效力低,约束性不强,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有效规范和保障学校安全工作,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廖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