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田某乘坐公交车时发现自己坐错方向,不仅拒付车费,脚踹车门,而且抢夺司机方向盘。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田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2月20日上午,田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乘坐谢某驾驶的公交车,这辆公交车是人工售票。田某上车后,没有第一时间买票,在售票员要求其买票时,田某发现自己坐错了方向,遂要求下车。但由于公交车未到站,司机、乘务员以此为由予以拒绝。遭拒的田某开始用脚踢蹬公交车后方下客门数下。售票员当即阻止并警告田某不要破坏公交车设施,但田某未听劝阻,反而快步走向公交车前方驾驶座,全然不顾车辆正以较快速度行驶的情况,与司机抢夺方向盘。
田某突如其来的袭击让司机猝不及防,来去几个回合后,致使公交车失控打转撞向相向而行的车辆。
事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打开后车门,让车上乘客先行离开。田某也意图下车,因遭到公交车司机阻拦而未能成。随后,田某被警方抓获。
田某的行为导致相向而行的两辆轿车损坏,小客车车上乘客受伤。在案件审理期间,田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温州交运集团城西公交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653元、赔偿小客车司机丁某1.9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车承担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职能,在公共领域中为人民群众整体服务,提供定线定点交通服务,与出租车提供不定线不定点的指定服务有所区分,故公交车在行驶过程当中,除遇到火灾、人员受伤等突发意外状况之外,不允许随意靠边停车。被告人田某在公交车已经驶离停靠站、前往下一站途中提出要下车,公交车司机及售票员拒绝该不合理要求并建议其于下一站下车的做法合乎职业规范。但被告人田某不听劝阻,连续实施踢车门、抢夺方向盘等过激行为,直接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两车相撞、一人轻伤的后果。从本案的起因及案发过程看,虽然司机或乘务员未能及时、有效地阻止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告人的过激行为,处置方式存有不妥,但不能就此认为其有过错,也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抢夺正在道路上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失控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处罚,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缓刑,故而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