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颜神医院因违法销售不合格药品被罚款32元

摘要 11月20日,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淄博颜神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药饮片白矾不合格,淄博颜神医院被没收违法销售的白矾250g,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2元。据了解,...

11月20日,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淄博颜神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药饮片白矾不合格,淄博颜神医院被没收违法销售的白矾250g,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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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白矾(标示生产厂家: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61202)经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8SCyp0007)。

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白矾250g;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2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齐商银行博山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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