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坐着4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主犯何某某伙同女儿、女婿及一名老乡销售假冒名牌化妆品。
2017年9月28日上午9点,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广运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十里铺周家坡村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民警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在一间民房内查获大量“欧莱雅”“百雀羚”“欧诗漫”“温碧泉”“韩束”“高夫”等知名品牌化妆品,并将准备送货的3名嫌疑人传唤调查。根据有关线索,2017年10月11日,民警在灞桥区十里铺的一间出租房内将湖北籍男子何某某抓获。
2018年8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销售假冒知名化妆品的案件。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何某某自2016年起,从湖北来到西安市灞桥区租住,他通过互联网及线下等渠道购入大量假冒知名化妆品,存放在租赁的民房内伺机销售。与此同时,他在售假过程中还拉上了自己的女儿、女婿以及老乡。在这个团伙中,何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买家并结算货款,其女儿何某、女婿肖某、老乡许某进行配货、送货,并进行部分货款结算。这些假冒化妆品,一部分被运往西安的一些综合批发市场销售,一部分由何某某通过微信直接卖掉。
经鉴定,2017年5月至9月期间,该团伙销售金额共计206万余元,涉案化妆品价格(货值金额)454万余元。公诉人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你从哪里进的货?”
被告人何某某:“网上。”
公诉人:“你在购买这些知名品牌化妆品时,有没有在品牌公司或者代理商那里买?”
被告人何某某:“都有厂家的。”
公诉人:“是正品的厂家吗?”
被告人何某某:“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购买的价格是多少?”
被告人何某某:“不超过8块钱。”
何某某在法庭承认,他们所销售的化妆品出厂价一般是7块钱,最多也不过8块钱。要知道,被他们所假冒的知名化妆产品,正规厂家的出厂价都要在80多元—200多元之间。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正规厂家的化妆品卖多少钱,也不知道从哪里找正规进货渠道。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6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罪名成立。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证据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有第一被告何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金额提出异议。经过审理后,法庭当庭未宣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刑法中一个单独的罪名,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有着根本区别。构成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前提是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的前提是销售的产品商标是假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灞桥区法援刑事审判庭法官成晓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场,以合理的价格来购买,避免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