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伤他人 周村一男子被判三年半

摘要 9月25日上午,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聚众斗殴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周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周村区法院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宜冰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

9月25日上午,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聚众斗殴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周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周村区法院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宜冰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周村检察院检察长于强担任公诉人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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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石某、岳某的纠集下,多次持刀、棍等器械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1日晚,石某因与张某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岳某持械在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白寨村内与张某、阮某纠集的人员聚众斗殴,造成参与斗殴的三人构成轻伤、两人轻微伤,并损坏他人价值3810元的财物;2013年11月21日晚,孙某某在加油站因加油问题与王某甲产生矛盾,随即通过吴某找到石某,石某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岳某等人持械在中石油周村管庄加油站内与王某等人聚众斗殴,致使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坏他人价值1635元的财物;同年12月12日,岳某与王某乙发生矛盾,又纠集本案被告人王某等人持械在周村区黑土村与他人聚众斗殴,致使一人轻伤。

庭审中,周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合议庭经过庭审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且在聚众斗殴中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村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及同案犯等多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基本固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应根据其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参与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考虑。最终经合议庭合议,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对判决结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此次庭审的顺利开展,彰显了周村法院对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视和决心。下一步工作中,周村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全力维护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公司被罚5000元。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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