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在列车上醉酒闹事,不听从乘警劝阻并用暴力手段阻碍乘警约束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7月10日下午5时17分,被告人王某某从济南乘坐K1286次列车前往绥德。当晚8时左右,王某某在座位上开始饮酒,期间,王某某喝下了半斤多42度白酒。晚上9时30分许,列车到达石家庄北站时,已呈醉酒状态的王某某开始变得亢奋,情绪突然变得激动,将座位对面乘客放在小桌上的水果和塑料水杯打翻在地,坐在对面的小女孩儿因被下落的水杯击中头部而受到惊吓大哭,孩子家长遂与王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王某某不停地用自己的玻璃水杯敲打小桌,并打碎水杯。
正在巡视车厢的乘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对双方进行劝阻。王某某对乘警的劝阻表现得极不冷静,不时地拍打桌子并对乘警叫嚣:“你是谁?你算老几?有本事把帽子和衣服脱了,咱俩比划比划!”乘警再次向其亮明身份告知要配合警察执法,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但王某某借着酒劲根本不理会乘警的警告。为防止王某某因醉酒对自己及其他乘客造成伤害,乘警按规定准备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就在乘警对其一只手臂进行约束控制时,王某某突然转身撕扯乘警,并趁乘警不注意,揪住乘警衣服用力将其摔倒在地,至乘警身体受伤,警服破损。随后,乘警在乘客的帮助下将王某某控制,并进行保护性约束至酒醒。经法医鉴定,乘警颈部皮肤擦伤29cm,右手拇指关节肿胀活动受限,构成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对打伤的乘警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