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做到便于观众查阅和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亲民便民的原则。
一张小小电影票,能不能“退改签”,虽不至于对消费者造成什么根本性的影响,但却涉及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事关他们的消费体验,也影响他们的幸福感与获得感,所以是一个应当正视的问题。
然而一直以来,电影票“不退不改”“只改不退”等现象广泛存在,不仅标准不一,而且套路重重。有的购票平台将“退改签”列为会员权益中的“特权”,有的只有在影院官方客户端上订购的电影票才可以自助办理退票,有的则直接标明“电影票售出不予退换”。这些“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感到郁闷。
后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这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文明提升的结果。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可以看做是“后悔权”的生动映照与落实。
电影是特殊产品,进入院线放映接受顾客选择,就与一般商品本质上并无二致,只不过一种是精神享受,一种是物质体验,两者都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此,影院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后悔权,让他们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真正体验到消费的快感,而不是拿消费者是“上帝”忽悠他们。
从这点出发就能看出,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这次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的通知》,要求各影院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退改签”须知,以保证观众提前了解相关“退改签”规定。线上售票需在观众付款前弹出“退改签”规定协议,直到观众点击“同意”后,才可进一步支付票款,就是一个理性惠民的善政,是对消费者的尊重与呵护。
如今影视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规模越来越大、效益越来越好,仅刚刚过去的2018年电影“暑期档”,全国电影市场总票房就达到174亿元,创历史新高。这折射出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的不断增强。当电影票“不退不改”“只改不退”等现象消除之后,电影市场就会更加有序,消费者就会更加放心,反过来,就会促进电影产业做大做强,走出国门,与国外大片一较高下,在国际市场上拓宽市场空间。